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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x莉、刘x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21)苏1023民初5540号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023民初5540号

  原告:周x莉,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春明,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原告周x莉与被告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632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息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因过生日需要用酒至原告店里商定购买10320元烟酒,原告将被告订购的烟酒送至被告家中,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9年12月底前结清,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引起本诉。

  被告刘x未出庭,亦未予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欠条一张及当事人的陈述,主要证明欠款的相关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买卖关系,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烟酒,后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经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给原告,欠据载明:“欠款人:刘x,男,汉,1970年7月9日,宝应县,欠款人民币壹万零叁佰贰拾元正(10320元)欠款用于生日酒席(烟酒)还款最迟2019.12月底结清138××××88652019.10.11”。上述欠据出具后,被告仅支付了4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引起本诉。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原告卖给被告货物,并就相关款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就结算的款项及时予以偿还,该款项经原告催要后未能归还,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x莉6320元及利息(以632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x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郎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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